學會一招降低遺產稅.jpg

有一民眾詢問,家裡阿嬤因疾病住院於半年突過世,不知道未來有沒有可能衍生遺產相關稅負問題。

我們建議可向國稅局申請:【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】,先全面了解阿嬤之遺產清冊進行計算。(如下圖)

 

金融遺產參考清單

 

該位阿嬤之不動產公告現值評定為上千萬元…而其配偶從結婚以來許多資產都交給妻子處理,故名下較無資產,請問有何方式能夠減少稅負?

金融清單摘要:

1.存款36筆:7,950,115元

2.投資19筆:1,327,773元

3.保單15張:3,748,716元

要保人:過世阿嬤

被保人:不同兒子

受益人:過世阿嬤或孫子女

以上合計:13,026,604元

另有房屋評定現值上千萬元。

 

要保人死亡時,因要保人所屬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,核屬要保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,因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,即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繳納保險費,亦可主張該保單有效,故屬遺產稅核課範圍,仍應按要保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。

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
 

我們建議民眾可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,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,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降低遺產淨額,加上免稅額1333萬及相關扣除額等,可以達到有效的租稅優惠。

 

該民眾也依照我們建議的方式,請阿公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,最後國稅局核定結果也不需要繳交任何遺產稅。

 

貼心叮嚀:

①隨時檢視保單確認保單投保內容、保單設定,進行【資產動態調整】,如變更要保人須留意保單價值準備金,是否超過244萬贈與免稅額度的限制。

②當主張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後,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,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,需將明細、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,以免被追繳稅款。

③有哪些是屬於金融遺產呢?提供給大家做參考(如下圖)

 

懶人圖-金融遺產種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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